首页 | yh533388银河 | 专业介绍 | 教学科研 | 产教融合 | 党群工作 | 学生工作 | 招生就业 | 校友工作 | 媒体报道 | 学校首页 
yh533388银河
当前位置: 首页>>产教融合>>长物联>>正文
联盟章程
2019-01-07 15:47  

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协同发展联盟章程

 

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高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水平,助力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物流行业企业发展,联合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相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大型物流企业,成立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协同发展联盟(以下称联盟)。

第一章    

第一条联盟名称: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协同发展联盟,简称长物联。英文名为The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Alliance Of Logistics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缩写形式为ALVEY

第二条联盟性质:在全国物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联合支持与指导下,由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的骨干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以及物流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的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联盟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一种长期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建立“政校行企”合作交流机制,通过深入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有效结合,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信息支撑;构建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协同育人和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联盟成员准确把握行业新趋势,积极开展物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国家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联盟准则: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并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联盟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以长江经济带范围内骨干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物流企业为主体。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联盟牵头单位推举人选,经理事会表决确定。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首任秘书处设在联盟牵头单位,为联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成立相关机构,分别推进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工作。

第七条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和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联盟发展规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四)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议;

(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条秘书处的责任与权限

(一)负责联盟年度工作方案落实;

(二)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联盟成员的联络工作;

(三)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根据联盟成员的利益需求,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在校企合作、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员工培训、科技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

(五)负责收集和发布物流产业发展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的理念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做好与相关主管单位的对接联络;

(六)确定联盟经费依托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每年向联盟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人员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联盟的重大共同事务,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对联盟的共同文件中保留条款,成员单位可在申明“无责”条款后签署。

第三章   联盟职能

第十三条联盟主要职能

(一)制定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专业人才需求调研与分析操作手册、核心课程标准汇编、专业技能考核标准、教学质量评价操作手册等,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二)开展人才协同培养方案和标准制定,特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开展物流专业教师互聘走教和物流专业“交换生”交流;

(三)联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协同攻关,解决行业企业的实际问题,着力提升应用技术研发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推动形成高等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推进技术技能积累创新机制;

(四)开展物流行业领域共性问题的协同研究及物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方法探索,促进范围内物流职业教育与物流产业协同发展;

(五)传承长江文化,通过诗、歌、词、视频等多种形式,展示长江历史,弘扬长江航运文化精髓;

(六)充分利用联盟内院校已有的物流职业教育基础和优势,汇聚社会多方资源,推动区域内职业院校与物流行业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实现校企之间产、学、研、用的推广;

(七)开展学分银行项目,联盟内以联合培养的模式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员工搭建学习的“立交桥”,实现校校之间、校企之间学分互认,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教育形式结合起来,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衔接;

(八)面向长江经济带物流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利用优质院校的物流职业教育资源,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

(九)在区域范围内开展物流管理专业评估试点工作,以实现专业科学定位、促进专业的结构调整、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具备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能力,致力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物流职业教育及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各成员单位地位平等,有参与联盟各项重大事务决策和日常活动的权利;

(二)监督和质询联盟工作,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各成员单位有优先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类资源和信息的权利;

(四)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五)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为联盟其他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相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企业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章本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劝其退出联盟。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

本联盟不收取联盟成员的会员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联盟成员单位的捐赠或经费拨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管理,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联盟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联盟资产,联盟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